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我区实施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藏财预字[2002]37号颁布时间:2002-05-28
2002年5月28日 藏财预字[2002]37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地区(口岸)中心支行、中国农业银
行西藏分行及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的管理,并充分调动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
下简称“代征人”)积极性,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
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
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直接
提取手续费。
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按照地税机关支付的手续费由省级财政负担的原则,我区实行代扣、代征、
代收税手续统一由自治区财政负担的范围为属于地方收入的税种。
三、代扣、代征、代收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
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
税款的2%编制。
2、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预算;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协商确定。
3、委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收和代征教育附加,按随征的正税的代扣、代收和
代征手续费比例编制预算。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按规定格式填制或汇总填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
随年初预算逐级汇总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汇总后报送自治区财
政厅(规定格式附后)。
五、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
1、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税务机关的经费开支。
2、手续费的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按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协议的标准
执行,但不得超过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收入的5%。
3、各级税务机关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及时核算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
收支情况。
六、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的手续费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次年进
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
税款手续费预算。
七、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后各级税务部门
和财政部门在收到通知前已退库的属于2002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的税款手续费及
征管经费,统一以原有预算科目补缴入库。
附:1、××××年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2、××××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3、××××年代征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