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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藏财字[2002]10号颁布时间:2002-12-31

     2002年12月31日 藏财字[2002]10号 自治区各部、委、厅、局,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 分支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规范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建立 合理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机制,促进地区间的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维 护社会局势的稳定,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共同富裕,按照小平同志“两个大局”的 战略构想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所 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 改革。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下面两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实施的级次问题   根据国家《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2002年1 月1日起,除《方案》中所指定的企业、行业所得税收入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 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分享比例分别为:2002年中央与地 方各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 分享比例中央将根据实际收人情况再行考虑。按照(方案)精神和分享比例,经研究, 我区各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个人所得税收入除按中央分享比例缴人中央国库外,地方分 享部分原哪一级的收入仍缴人地方各级国库。   二、关于所得税收入实行分享后影响各级财政的资金调度问题   所得税收入实行分享后,因所得税收入的50%缴人了中央金库,势必影响自治 区各级财政的资金调度,针对这种情况,自治区财政将根据各地(市)所得税月度报 表中缴入中央金库的资金量,采取超拨款的形式,将相同量的资金拨给各地(市)财 政,解决各地(市)资金调度上的困难。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 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反映,以便妥善解决。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 理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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