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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严禁以粘贴防伪标识为由加收审计费用的通知

赣会协[2009]59号颁布时间:2009-06-23

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
  2007年5月,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江西省验资、工商年检审计报告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的通知》(赣财办[2007]27号),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工商年检审计报告必须粘贴防伪标识。这一制度对于加强验资、工商年检审计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不法分子假冒事务所出具报告的行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秩序,提升工商登记信息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违规问题,如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管理不严格、不规范;有的不按照规定粘贴防伪标识、业务不报备、收入不入账,蓄意逃避行业监管,偷逃国家税收;个别会计师事务所甚至以粘贴标识为由加收审计费用,严重败坏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防伪标识管理,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市场经济的效能,特做出如下规定:
  1、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赣财办[2007]27号文件,出具验资、工商年检审计报告必须粘贴防伪标识,每份报告对应一个防伪标识,按照顺序使用并做好登记。同时,必须向行业协会如实报备。
  2、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粘贴防伪标识为由向企业加收审计费用。
  3、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宣传和协调,强化监管,确保防伪标识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依据《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行政机关处理。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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