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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157号颁布时间:2009-08-0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精神,省政府已明确要求从2008年6月1日起,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进行征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该事项重申如下:
  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发出缴款通知书。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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