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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函发[2009]227号颁布时间:2009-07-09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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