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日 甘国税发[2005]173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
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财税[2005]109号)转发给你们,财税
[2000]25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按照投资额大小,对
购置的软件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要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
核算,适当缩短折旧年限的,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现予以取消,
改为由企业根据政策规定提供资料(包括实地调查)主管的县、区级税务机关在办理
企业年度所得税审计时予以确认,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
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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