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减免地方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5]184号颁布时间:2005-07-22
2005年7月22日 甘国税函发[2005]184号
各市州国税局、开发区国税局、矿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减免地方所得税的函》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减免地方所得税的函
省国税局:
2003年,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甘政发
[2003]38号),按照省级政府权限,对鼓励外商投资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同时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市、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税,减征地方所得税。”,请贵局对
我省符合条件并在经营期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执行减免3%地方所得税的规
定,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特此函告。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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