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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0]42号颁布时间:2000-12-08

     2000年12月8日 甘地税一[2000]4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暂 行条例》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严 格审核,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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