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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答复

甘地税征[2000]01号颁布时间:2000-01-03

     2000年1月3日 甘地税征[2000]01号 张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张掖市地 税征[1999]053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 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1号]文件规定:“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 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 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因此,军队系统各单位对外经营或有偿服务取得的一切 收入如:军队系统接收地方会议、技术成果上、各种培训、房产出租、广告摄影、通 信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照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房产税以及企业所 得税。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纳入税务管理,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申报, 而且取得服务收入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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