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3日 甘地税征[2000]01号
张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张掖市地
税征[1999]053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
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1号]文件规定:“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
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
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因此,军队系统各单位对外经营或有偿服务取得的一切
收入如:军队系统接收地方会议、技术成果上、各种培训、房产出租、广告摄影、通
信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照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房产税以及企业所
得税。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纳入税务管理,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申报,
而且取得服务收入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