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8日 甘地税三[2000]026号
金昌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金川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农电网维护费是否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请示)(金地税[2000]27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
附加)和收费征兔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
的规定:“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
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
应符合下列条件:
1、收取的“农电网维护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2、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
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坐收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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