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1日 甘地税三[200]025号
兰州市地税局:
近接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关于购置计算机直接用于生产一次性摊销管理费用
的请示》(兰城设字[2000]16号),现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第九条的规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
计提折旧、摊销。”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
3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
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
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
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
3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
折旧。”
四、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购置的计算机属于固定资产,应通过计提折旧的办法
进行摊销,不能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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