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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购置计算机直接用于生产一次性摊销管理费用问题的批复

甘地税三[200]025号 颁布时间:2000-06-01

     2000年6月1日 甘地税三[200]025号 兰州市地税局:   近接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关于购置计算机直接用于生产一次性摊销管理费用 的请示》(兰城设字[2000]16号),现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第九条的规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 计提折旧、摊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 3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 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 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 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 3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 折旧。”   四、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购置的计算机属于固定资产,应通过计提折旧的办法 进行摊销,不能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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