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日 甘地税[2003]30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的税收征管发展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税务执
法行为,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0号)精
神,结合我省地税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局对现行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
暂行办法》及其有关指标口径等作了进一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
办法》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办法启用时间
从2003年开始,各地在进行2003年及以后年度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
和上报税收征管质量报表时,按照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执行,原《税收征
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甘地税[2002]22号)同时废止。
二、报表报送时间
税收征管考核报表在考核属期(半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既:每年七月底
以前向省局征管处报送上半年的考核统计报表,于次年元月底以前报送全年的考核统
计报表。
三、报表规格及要求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统一为TAXBLE1.04版软件设定的规格,各单位
不得擅自修改。报表统计TABLE1.04版软件及应用手册由省局统一发放各地。
各地要将此考核办法层层布置至基层税所(分局),使之成为一项日常工作,每
半年考核一次,要将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及其报表统计工作做为各级征管部门的一项重
要工作常抓不懈。
各地在上报电子文档的同时,要上报纸质报表,并报送文字说明材料。
四、考核口径
各地必须全面考核“七率”,在省局未作调整前,不得更改,上报的征管质量考核
报表的数字填报口径是指各市、州、市本级所有考核单位的数字,不得只上报抽查数。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报表的统计、汇总、报送工作,
要在规定的报送期间向省局征管处上报统计报表,要保证征管质量考核的质量及报表
数据的准确、真实。省局将对各地报送情况定期组织汇审、评比,并对汇审、评比结
果进行通报。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通过抓
好征管质量考核及其报表的统计、汇总和检查,全面加强征管质量基础建设,建立相
关的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为逐步建立现代化
税收征管指标考核体系奠定基础。
附件1: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略)
2: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说明(略)
3:征管质量考核报表表式(略)
4: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评分和等级标准(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