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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3]21号颁布时间:2003-04-07

     2003年4月7日 甘地税三[2003]21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妥善处理各级财政利益分配关系,便于税收管 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在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 符合财税[2003]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需要由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应由总部写出书面申请,填写《连锁直营门店情况表》(见附表1),并附送有 关文件资料报省地方税务局确认后,可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各市、州、地内跨县 (市、区)的连锁企业,报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确认。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独立核算的企业,采取自愿加盟,只与连锁企业在某一 方面合作而不符合财税[2003]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不得纳入统一纳的连锁 企业之内。 附件1:连锁直营门店情况表 直营门店     经营地址及 连锁名称     电话号码 工商营业 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 总部名称     总部地址 管理形式     核算        采购配          方式        送方式 与总部微 联网方式 总部意见 直营门店 所在县主 管税务机      县(区、市)地方税务局(盖章) 关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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