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7日 甘地税三[2003]21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妥善处理各级财政利益分配关系,便于税收管
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在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
符合财税[2003]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需要由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应由总部写出书面申请,填写《连锁直营门店情况表》(见附表1),并附送有
关文件资料报省地方税务局确认后,可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各市、州、地内跨县
(市、区)的连锁企业,报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确认。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独立核算的企业,采取自愿加盟,只与连锁企业在某一
方面合作而不符合财税[2003]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不得纳入统一纳的连锁
企业之内。
附件1:连锁直营门店情况表
直营门店 经营地址及
连锁名称 电话号码
工商营业
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
总部名称 总部地址
管理形式 核算 采购配
方式 送方式
与总部微
联网方式
总部意见
直营门店
所在县主
管税务机 县(区、市)地方税务局(盖章)
关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