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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对“红帽子”企业进行变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3]10号颁布时间:2003-02-24

     2003年2月24日 甘地税三[2003]10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 对“红帽子”企业进行变更工作的通知》(甘经贸非公有[2003]13号)转发 给你们,以便协调解决包括企业所得税征管在内的有关税收问题。 附件: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乡镇 企业管理局《关于对“红帽子”企业进行变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处),财政局(处),工商局,乡镇企业局(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意见》(省 委发[2002]86号)精神,消除束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全 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现对“红帽子”企业进行变更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变更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这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创造了极为有利的发展环境。特别是我国已加入世贸组 织,对各类经济成分实行国民待遇,提供了公平、公正的生存空间。但是,一方面一 些非公有制企业仍然戴着城市集体、乡镇集体所谓的“红帽子”,其本身资产属于私 有,导致产权不明晰,权责不明确,管理不科学,模糊了企业性质和产权关系,产权 纠纷时有发生,严重制约了非公有制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红帽子”企 业的大量存在,使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不能准确地反映客观存在的经济运行状况,从 而使各级政府无法准确掌握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规模、资金投入、分布和收益状况, 妨碍各级政府对经济结构的正确判断及合理调整。对于“红帽子”企业问题最高人民 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就明确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 照,实为个体、合伙经营、私营企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因此,对“红帽子”企业进行变更工作,还其本来面目,是一项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工 作,对进一步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时间-安排:   此项工作从2003年2月开始,10月底结束。   三、工作要求:   1、受各级经贸、财政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企 业的历史演变过程,严格审查和界定企业的投资主体和投资额,依据企业财务或产权 隶属关系,严格审核。   2、各类“挂靠”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评估界定后,由各级经贸、财 政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认定,根据属地原则,持资产界定文件、原营业执照等有关材 料,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摘掉“红帽子”。   3、对戴“红帽子”的企业支持他们摘掉“红帽子”,不得因为企业性质的变更 而受到歧视和不公正的待遇。如遇到问题和困难,由各级经贸、财政、工商、乡镇企 业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4、在进行产权界定和变现企业性质时,对戴“红帽子”而享受国家政策扶持的 企业,在“摘帽”后应坚持原享受的政策不变。   5、对“挂靠”管理而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在资产评估界定中,注意不能把 集体资产无偿量化到个人;对历史情况复杂、产权不明晰的企业,应明确初始投资人。   6、参加此项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评估界定收取费用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 省上的有关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各级经贸、财政、工商、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的原则,既要使假集体还其本来面目,又要使国有、集体资产不能流失,严格执行国 家和省上关于产权界定的有关政策,对各类“挂靠”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管理 而注册为城市集体和乡镇集体性质的企业进行脱钩改制,规范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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