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务局、兰州铁路局关于铁路运输服务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甘税征字(1991)013号颁布时间:1993-05-02
1993年5月2日 甘税征字(1991)013号
为加强对铁路运输服务票据的管理,强化税收征管,保障铁路多种经营的正常经
济秩序,促进铁路运输服务事业的健康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8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理暂行条例》、财政部(86)财税字第262号《全国发票
管理暂行办法》及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1987]14号《甘肃省发票管理实施
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1999年9月6日的传真电报《关于整顿铁路票据的通
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将铁路运输服务票据纳入发票管理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铁路运输服务发票种类
铁路运输服务发票分为“甘肃省铁路运输服务统一发票”和“甘肃省铁路运输服
务定额发票”两种,式样及说明附后。
二、铁路运输服务发票使用范围
铁路运输服务发票只限在甘肃省境内铁路系统的多种经营单位使用。郑州铁路局
和乌鲁木齐铁路局在甘车站所使用的铁路运输服务统一发票,分别由兰州铁路分局和
武威铁路分局代管。铁路运输服务项目所适用的发票列表附后。
凡经兰州、武威铁路分局批准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已办理《税务登记》
的多种经营单位,在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经营业务时,必须使用铁路运输服务发票。
三、铁路运输服务发票的印制
铁路运输服务发票在印制前,由兰州、武威铁路分局向省税务局写出印制发票的
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由兰州铁路分局到省税务局指定的印剧厂负责印制,并套印
“甘肃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制时,由省税务局负责监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私自印制铁路运输服务发票。
四、铁路运输服务发票的管理
铁路运输服务发票由税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兰州、武威铁路分局负责保管、使
用和发放,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甘肃省税务局、兰州铁路局上报铁路运输服务发
票印、领、用、存、缴销年报表。(表式附后)
兰州、武威铁路分局设铁路运输服务发票库,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其主要任务
是:
1.编制铁路运输服务发票印刷计划与指定印刷厂签订印刷合同。
2,建立健全铁路运输服务发票印、发、存帐簿,定期检查,做到帐帐相符,帐
单相符,帐实相符。
3.负责向各站、段发放铁路运输服务发票,编制发放数量表上报省税务局、兰
州、武威铁路分局并沙送铁路沿线有关地(市)税务局。
各段、站及多种经营单位必须对铁路运输服务发票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请领、清
点、保管、使用;并建张建制,明确分工,完善手续,保障使用。另外,还必须按季
编制铁路运输服务发票领、用、存、缴销情况报表,逐级抄报上级主管机关及当地税
务机关。
使用铁路运输服务发票的单位和报销单位,都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发票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对铁路运输服务发票的印制、使用单位和报销单位进行检查。铁路
各主管部门要对用票单独加强检查。
铁路各用票、印票单位和有关报销单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如实
提供情况、账簿、绳证及有关资料。几拒绝接受发票检查,有意刁难,阻挠税务机关
执行公务或发现不按铁路运输服务发票使用范围使用发票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按发
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铁路、税务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审联
宣制度、联合办案制度。
七、本通知示尽事宜,请依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发票管理暂行办
法》的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铁路局多种经鳖单位使用的各种收费票据
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运输服务发票使用范围
凡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开展延伸服务的单位,均按甘、宁、青三省物委(局)和兰
州铁路局联合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并还适用于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已办工商营业执照
和税务登记的其它服务项目。
延伸服务的主要范围是:
顺号 范围
1 平车档板租用
2 客票送票服务
3 设点售票服务
4 行包接取送达服务
5 站台搬运服务
6 行包小件寄存服务
7 集装箱清扫服务
8 专用线空集装箱调动服务
9 代售施封锁服务
10 货位清扫服务
11 装车承运前交付后服务
12 零担承运前交付后服务
13 集装箱承运前交付后服务
14 专用线共用劳务补偿服务
15 代办行包服务
16 篷布(取送、回送、晾晒、捆绑)服务
17 承运前交付后货物看管服务
18 货物暂存、集装箱留置服务
19 罐车洗罐服务
20 其他服务
除以上表中所列之外,还包括铁路多种经营企业为旅客和货主开办的招待所、饭
店、商店、列车和车站为旅客和货主服务的各类项目及铁路多种经营面向社会开办的
多经企业均可使用此类发票。
“其他服务”系指表列项目以外的应税服务项目
附件:关于发票的填写说明
1.发票填写;式三份,要求:正楷书写,字迹清楚;
2.坚持按规定线撕票,保持票面整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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