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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审计局转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甘工商发[1990]239号颁布时间:1990-12-08

     1990年12月8日 甘工商发[1990]239号   为加强对广告费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广告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审计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用发 票”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监督各广告经营单位和工商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广告专用发票”管理具体规定,由省税务局另外行文下发各地执行。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审计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      1990年10月12日 工商[1990]318号   一九八七年十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以来,经过对广告行业的清理整顿, 取缔虚假广告,查处非法经营,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广告事业的发展,对于繁荣经济, 开展国际贸易,方便人民生活,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企业开展广告宣传日益增多,但在广告费用 的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单位假借广告费搞请客送礼不正之风,挥霍了国家、 企业的钱财;有的向企业乱摊派广告费,摊入成本,加大开支;有的甚至偷税漏税, 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上述行为,扰乱了广告经营的正常秩序。为了加强对广告费的管 理,保障社会主义广告事业健康发展,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 统一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几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开展广告 业务收取费用时,应一律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广告业专用发票”(式样附后), 并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其他发票均不得用于广告业务收费。   二、凡需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分别持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 广告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印领手续,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登记备案。   三、“广告业专用发票”的经营项目栏应明确填写“广告发布费”或“广告设计 制作费”或“广告代理费”。   四、“广告业专用发票”是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客户进行广告业务财务往来的凭证, 也是工商企业广告费用列入销售成本的唯一合法凭证。   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 规定,建立印领用存等各项制度,切实加强管理。   工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关于企业广告费用开支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没有使用 “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广告费用一律不准列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五、经批准可以从事广告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并参照“广 告业专用发票”式样,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六、凡被注销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原购领“广告业专用发 票”的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一律不理私自处理。   七、一切印制、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遵守本规 定,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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