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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邮政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4号颁布时间:2014-04-14

  为确保我省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现就云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11日起,对云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照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交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云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新增分支机构及现有分支机构发生变更的不再另行公告,比照本公告执行。

  二、云南省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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