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颁布时间:2013-03-15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自
2013年2月、3月征收期我省国税机关征管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财务报表推迟到2013年4月征收期补报。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根据网上通知要求进行网上补报,未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电子介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新版〕补报。
如有疑问,可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