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税发〔2012〕66号颁布时间:2013-01-23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工作规程》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规程》已经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工作,是指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备案的相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准予减税或免税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凡企业所得税属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纳税人,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事项,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减免税内容
第四条 减免税备案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减免税项目,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一)事先备案的范围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6.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8.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0.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其70%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1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14. 企业购置符合优惠目录规定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15.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16.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17.动漫企业税收优惠;18.鼓励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税收优惠;19.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2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21.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
(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范围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