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贵州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贵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筑发[1985]4号颁布时间:1985-03-23

     1985年3月23日 筑发[1985]4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城市维护 建设税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临时经营税,下同)的单 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办法的 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 计税依据,乘以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一)纳税人在城区范围内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在郊区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不在城区、郊区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 按税法规定,实行代扣代交零售环节营业税的批发单位,代扣代交营业 税的交通、建材、建筑部门等部门和代扣产品税的企业,按代扣代交所在地的适用税 率代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六条 生产高税率产品的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 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减税照顾。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都依照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 实物。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