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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

黔府发[1994]36号颁布时间:1994-06-07

     1994年6月7日 黔府发[1994]36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用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 加工,收购烟叶、毛茶、水产品、原木、原竹、黑木耳、银耳、生漆、天然树脂、毛 绒、牛猪羊皮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税范围: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日用食 用香料、经济林苗木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的水产品及捕捞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产品、 竹木制品用料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竹荪和人工食用菌收入; (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认为在本县属大宗的、应当征税的农业特产品,由县级人 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县范围内开征;未经批准,不得征收。 本办法实施前县级人民政府原批准开征的应税品目,认为需要继续征收的,必须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全省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 税率表执行,地、州、市、县、乡不得决定减征和免征。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计税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 收。农业特产品计税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计税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或收购量)和 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 (一)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品计税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 (二)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品计税收入=收购数量×收购价格; (三)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成原产品计算计税收入。 (四)收购烟叶的计税收入,是指由收购单位支付给烟叶生产单位和个人的一切 收入(包括价款、价外加价款以及各种补贴)。 应纳税额=农业特产品计税收入×规定税率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 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自有收入之年 起,准予免税1年至3年;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 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五)自产竹、木用于自制自用农具、用具或无偿用于公益事业的,准予免税。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级财政机关核实, 地、州(市)财政机关审查同意后集中报省财政厅审批;符合前款等(三)、(四) 项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级财政机关核实后,报地、州(市)财政机关审 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符合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县级财政 机关审批。 第八条 农业特产税由当地财政机关征收。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县级财政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收农业特产税,并 发给委托证书;也可以确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代收代缴、代扣 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的税款。 第九条 征收农业特产税,可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即核定收入征收)、查 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适合当地情况的其他征收方式。 第十条 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获、出售、收购农业特产品的 当天。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纳税地点: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人,向生产地的征 收机关申报纳税;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人,向收购发生地的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用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纳税义务人,向生产地的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 定征收。 第十二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5日、10日、15日、30 日。纳税义务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征收机关根据征收季节和纳税义务人应纳税 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 产税时,扣除原核定的农业税任务;生产烟叶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农业税,不缴农业 特产税;生产牲畜皮、毛、绒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可以从农业特产税实征税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征收经费。具 体提取办法由省财政厅确定。 对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财政机关付给最高不超过代扣代缴、代 收税款3%的手续费。 第十五条 农业特产税按正税的8%征收地方附加。 第十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农业特产税征收的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制定。农业特产税征收 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从1994年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贵州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实施办法》和1989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关 于修改补充《贵州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征收农业特 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税 目 │ 税 率 ┃ ┠───────────────────────────────┼────┨ ┃一、园艺产品 │ ┃ ┠───────────────────────────────┼────┨ ┃ 毛茶(包括精制茶用毛茶)、边销茶原料 │ 7% ┃ ┠───────────────────────────────┼────┨ ┃ 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桂园、草莓 │ 12%┃ ┠───────────────────────────────┼────┨ ┃ 其他水果、干果 │ 10% ┃ ┠───────────────────────────────┼────┨ ┃ 果蔗 │ 7% ┃ ┠───────────────────────────────┼────┨ ┃ 果用瓜、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 │ 8% ┃ ┠───────────────────────────────┼────┨ ┃ 药材、花卉(包括盆景)、日用食用香料 │ 7% ┃ ┠───────────────────────────────┼────┨ ┃ 经济林苗木 │ 5% ┃ ┠───────────────────────────────┼────┨ ┃二、水产品 │ ┃ ┠───────────────────────────────┼────┨ ┃ 鱼、虾、蟹、龟、莲藕、荸荠、席草、芦苇、蒲草 │ 8% ┃ ┠───────────────────────────────┼────┨ ┃三、林木产品 │ ┃ ┠───────────────────────────────┼────┨ ┃ 原木(包括方材、板材、房料)、原竹(包括楠竹、毛竹、杂竹)│ 8% ┃ ┠───────────────────────────────┼────┨ ┃ 竹木制品用料 │ 7% ┃ ┠───────────────────────────────┼────┨ ┃ 生漆、松脂 │ 10%┃ ┠───────────────────────────────┼────┨ ┃ 五倍子、棕片、干鲜笋、木炭、乌柏子 │ 7% ┃ ┠───────────────────────────────┼────┨ ┃ 油桐籽、油茶籽 │ 7% ┃ ┠───────────────────────────────┼────┨ ┃四、食用菌 │ ┃ ┠───────────────────────────────┼────┨ ┃ 香菇、竹荪、蘑菇、人工食用菌、黑木耳、银耳 │ 8% ┃ ┗━━━━━━━━━━━━━━━━━━━━━━━━━━━━━━━┷━━━━┛ 附件(二) 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税 目 ┃税 率┃ ┠──────────────────────────────╂───┨ ┃一、烟叶产品 ┃ ┃ ┠──────────────────────────────╂───┨ ┃ 晾晒烟叶、烤烟叶 ┃31%┃ ┠──────────────────────────────╂───┨ ┃二、园艺产品 ┃ ┃ ┠──────────────────────────────╂───┨ ┃ 毛茶(包括精制茶用毛茶、边销茶原料) ┃16%┃ ┠──────────────────────────────╂───┨ ┃三、林木产品 ┃ ┃ ┠──────────────────────────────╂───┨ ┃ 原木(包括方材、板材)、原竹(包括楠竹、毛竹、其它竹类)┃8% ┃ ┠──────────────────────────────╂───┨ ┃ 生漆、松脂 ┃10%┃ ┠──────────────────────────────╂───┨ ┃四、水产品 ┃ ┃ ┠──────────────────────────────╂───┨ ┃ 鱼、虾、蟹、鳖、龟、莲藕、荸荠、席草、芦苇、蒲草 ┃5% ┃ ┠──────────────────────────────╂───┨ ┃五、食用菌 ┃ ┃ ┠──────────────────────────────╂───┨ ┃ 黑木耳、银耳 ┃8% ┃ ┠──────────────────────────────╂───┨ ┃六、牲畜产品 ┃ ┃ ┠──────────────────────────────╂───┨ ┃ 牛皮、猪皮、羊皮、羊绒、羊毛、免毛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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