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通告2011年第4号颁布时间:2012-0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重庆市自
一、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在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三、重庆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日期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
四、重庆市车船税征收方式
从
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单位出示组织机构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编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减免税证明等基础信息资料,方便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五、重庆市车船税税额标准(见附件)
六、重庆市车船税的减免税规定
(一)重庆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二)重庆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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