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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桂地税发[2003]222号颁布时间:2003-10-30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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