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3]105号颁布时间:2003-06-27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会[2003]15号)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