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存货成本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6-04-17
【中华财税网2006/4/17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 25号)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原材料或库存商品,下同),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1.不涉及补价和涉及补价情况的会计处理
(1)不涉及补价的情况
例 矿源电机有限公司与泽平机电有限公司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矿源电机有限公司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50 001〕元,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1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135 001)元。泽平机电有限公司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45000元,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20001〕元,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130001〕元。不考虑交易过程中除增值税以外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
矿源电机有限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140 8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 100
存货跌价准备10000
贷:库存商品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950
(2)涉及补价的情况
例l 松山有限公司与川崎丝绸有限公司进行非货币性交易。川崎丝绷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100件(账面价值每件100元,公允价值每件110元)与松山有限公司交换原材料1001)千克(账面价值每千克10元,公允价值每千克11元),松山有限公司购人川崎丝绷有限公司的产品作为生产用料。松山有限公司另支付差价款686元。川崎丝绸有限公司、松山有限公司增值税适
用税率为17%,公允价等于计税价。
川崎丝绸有限公司首先判别该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
686/(100x110)=6.24%
由于6.24%低于25%,因此,这一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应确认的非货币性交肠收益=收到的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位x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686-686=(100x110) x(l00x100)=686-624=62(元)
川崎丝绷有限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9 37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870
银行存款686
贷:产成品1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87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62
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 x11 x17%=1 87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 x110 x17% =1 870(元)
松山有限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10 68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87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870
银行存款686
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x110x17%=187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 x I l x17%=1 870(元)
2.会计与税收上对存货成本处理的差异分析
企业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必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即“视同销售”)。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原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