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或有事项的涉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6-04-17
【中华财税网2006/4/17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有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中,“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指履行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序;“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指对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企业在确认或有负债时,对将从第三方得到的补偿金额不应从中扣除。
例 飞扬软件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6月受到清远计算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清远计算机有限公司声称飞扬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了该公司的软件版权,要求飞扬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50万元。在应诉过程中,飞扬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诉讼所涉及的软件主体部分是有偿委托南京慧聪计算机公司开发的。如果这套软件确有侵权问题,南京慧聪计算机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飞扬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予以赔偿。
飞扬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2004年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根据法律诉讼的进展情况以及律师的意见,认为对清远计算机有限公司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发生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从南京慧聪计算机公司得到补偿基本上可以确定,最有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为15万元。诉讼费为2万元,同时确认一笔资产,金额为10万元。
飞扬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2004年末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20000
营业外支出--讼赔款200 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220 000
借:其他应收款100000
贷:营业外支出—诉讼赔款10000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反映,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那么。这部分在利润表中反映的“或有损失”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第四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五项原则,即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其中,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由于“或有损失”只是当“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时进行的合理估计金额,在确认“或有损失”时违背了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
因此,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