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转让带息应收票据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5-11-04
【中华财税网2005/11/4信息】 小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或货币资金,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如:帼美商贸为一小企业,2005年1月1日向风天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按所签合同采用商业汇票结算。商品价款300 000元,出具的票据为带息票据,票面年利率8%,期限3个月,该企业2005年3月1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给花莲公司以取得所需商品,该批商品价款400 000元,增值税68 000元。另外,以转账支票补付材料差价款117 000元,处理如下:
2005年1月1日计提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351 000×8%×3/12=4 860(元)
借:应收票据——风天公司 7 020
贷:财务费用 7 020
2005年3月1日将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借:商品采购 4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 000
贷:应收票据——风天公司 358 020
银行存款 109 980
材料收到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 400 000
贷:商品采购 4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