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发票或一结算时间与货物运抵不一致如何核算
录入时间:2005-11-04
【中华财税网2005/11/4信息】 小企业对于已经取得发票等凭证或已支付货款,但材料尚未运抵的采购业务,应按购入材料的价款,借记“在途物资”科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应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款总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待购入的材料等运抵小企业并验收入库时,应借记“材料”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
如下例,并假设购入材料的发票等结算凭证已到,货款已经支付,但材料尚未运到。企业应于收到发票等结算凭证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如果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收到结算凭证,价款200 000,税金34 000,但材料尚未到达,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上述材料到达入库时,再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在途物资
银行存款
2.如果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
收到结算凭证,但材料尚未到达
借:在途物资
贷:银行存款
上述材料到达入库时,再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材料
贷:在途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