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5-11-04
【中华财税网2005/11/4信息】 小企业将持有的不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换取货币资金,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举例如下:帼美商贸为一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3月1日向凤天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按所签合同采用商业汇票结算。商品价款300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票据为不带息票据,期限为3个月。该企业2005年5月1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给碌碌公司以取得所需材料,该批材料价款500 000元,增值税85 000元。另外,以转账支票补付材料差价款234 000元。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005年3月1日销售商品收到票据
借:应收票据——A公司 35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2005年5月1日将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借:在途物资 5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000
贷:应收票据——A公司 351 000
银行存款 234 000
③材料收到验收入库
借:材料 500 000
贷:在途物资 5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