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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录入时间:2006-04-11

【中华财税网2006/4/11信息】 (一)企业按规定按季预交所得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二)年终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计算出应当缴纳的税额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结转已预交所得税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预交所得税
  假如全年预交所得税大于当年应交所得税,对于多交的部分,如税务机关决定留待下年度抵交,可于下一年度预交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如税务机关同意将多交税款退回该企业,则应于收到退回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贷:预交所得税
  假如企业全年预交所得税税额少于全年应交所得税税额,则按规定应当补缴少交的部分,实际补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三)外方投资者用利润再投资按规定可允许退税的会计处理
  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收到退还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四)企业清算所得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满,应进行解散清算,对清算中发生的清算净收益,应视同企业的利润缴纳所得税。计算应交的所得税税额时,作如下分录:
  借:清算损益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这部分所得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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