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举例
录入时间:2006-04-11
【中华财税网2006/4/11信息】 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不包括地方所得税)的40%税款。则应退税额为: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3542400÷[1-(30%×50%+3%)]×15%×40%=3542400÷82%×15%×40%=259200元
企业在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259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9200
[例3]某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甲、乙两个分支机构。甲机构设在经济特区,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税率仍为3%。乙机构设在其他地区,税率为33%。1993年甲机构发生亏损400000元,乙机构盈利700000元;1994年甲机构盈利600000元,乙机构盈利750000元。该外商投资企业选定乙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各分支机构有盈有亏的,盈亏扣低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则1992年企业应纳税额为: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00000-400000
=300000元
应纳税额=300000×33%
=99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9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0
按规定,发生亏损的机构应当以该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弥补亏损的部分应当按为该机构抵亏的机构的税率纳税,则1994年应纳税额为:
甲机构应纳税额:
弥补亏损部分利润应纳税额=400000×33%=132000元
弥补亏损后余额应纳税额=(600000-400000)×18%=36O00元
甲机构应纳税额=132000+36000=168000元
乙机构应纳税额为:
乙机构应纳税额=750000×33%=247500元
全公司应纳税额为:
全公司应纳税额=甲机构应纳税额+乙机构应纳税额
=168000+247500
=4155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415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15500
[例4]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满,于1994年8月宣布解散。根据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外方合营者将清算核实后的账面资本净额转让给中方投资者。在清算日企业总资产为15000000元,负债为9000000元,投入股本5000000元,资本公积400000元,盈余公积金400000元,未分配利润200000元。在清算过程中,企业发生盘盈新固定资产一台,价值为60000元;材料评估增值30000元,产成品评估增值120000元,发生有关清算费用24000元;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一笔价值为46000元。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清算收益,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60000
贷:清算损益 60000
对材料、产成品评估增值,也作为清算收益,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 30000
产成品 120000
贷:清算损益 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