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问题解答--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回函时应当考虑的主要事项是什么
录入时间:2004-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4信息】 18.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回函时应当考虑
的主要事项是什么?
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在评价通过函证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时,注册
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函证程序的可靠性;
(二)不符事项的性质和金额;
(三)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1)函证程序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对函证的控制,直至收到确认银
行的回函。当商业银行协助编制询证函、封信和贴邮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进行
密切监督。在商业银行办公地址之外寄发询证函更应如此。这些措施可以保证注册会
计师与确认银行单独联系,以保证函证程序的可靠性。
(2)不符事项的性质和金额。收到确认银行的回函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分析不
符事项的性质和金额。如果不符事项是因商业银行与确认银行记账时间不同造成的,
应将时间差异造成的不符事项与例外事项区分开来,因为后者往往是错报。
(3)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时也许可以为函证
提供佐证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一并考虑。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发现的不符事项解决后,重新评价内部控制。对商业银行出现
每项错报都要进行分析,以确定与最初评估的控制风险是否一致。如果发生了大量与
最初评估的控制风险不一致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修正对控制风险的评估,并考虑
这一修正对审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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