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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录入时间:2002-0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8/2002信息】 某基建项目建设时,由于本单位的电力设 施不能满足施工用电的需要,只能向临近单位借用电,在按月支付电费时,对方开具 的收据既不是本单位的发票,也不是供电部门的发票,而是五、六个与基建项目无关 的单位出具的“电费”“维修费”“劳务费”等企业资金往来发票,1999年为10.3万 元,2000年为15.1万元。该单位会计人员收到经办人交来的原始凭证后,未进行审核, 就记入基建工程支出中。 此种做法易导致开具发票方少缴企业所得税;资金列入财政财务监督体系之外, 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方便等弊端:新《会计法》对会计核算规定:会计人员必须按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 接受,并向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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