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会计账务上如何处理?
答: 《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2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企业(保险)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薪酬列支范围,企业负担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并结转分配至相应成本费用,属于员工自己负担部分企业应代扣代缴,对于代扣代缴部分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