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11-06
问:如果一个公司年底亏损1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果,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是否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14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
15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16 其中:不征税收入
17 免税收入
18 减计收入
19 减、免税项目所得
20 加计扣除
21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2 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23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
2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
25 应纳税所得额(23-24)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企业会计核算数据为基础,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集中体现。
《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一)企业合并。
(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801 所得税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二、本科目可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三、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103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企业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根据上述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不需要对调增事项做账务处理,只对最终应纳税额所对应的所得税费用进行账务处理。期末所得税费用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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