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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12-03-09

  随着能源的逐步枯竭,企业节能意识日益增强,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频繁出现在经济活动之中,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也成为了目前会计核算亟待解决的问题。

  案例:A上市公司生产产品为节电器,高耗能客户安装该节电器后,生产同等的产品预计可节电5%,于200711B公司达成协议,将其产品节电器交给B公司使用,该产品的成本为10万元,A公司需支付给B公司质量保证金5万元,合同约定收益分成期为24个月,在收益期限内双方按节电量55分成,在此期间,节电器的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如试用时B公司未有节电量产生,则B公司不再返还质保金,A公司负责拆除节电器,合同终止。如存在节电量,则在24个月后,节电器归B公司所有。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2007年节电折合金额11.7万元,2008年节电折合金额17.55万元,2008年末,全新的同类型节电器市场销售价格为12万元。

  确定经济事项的内涵

  要正确进行账务处理,必须准确分析经济事项,首先要确定合同(经济事项)的内涵。

  在案例中,合同订立的前提是A公司和B公司都认为该产品确实能产生预期效益。A公司不仅对自己的产品充满信心,还希望耗电大户—— B公司带来超额收益。B公司对于预期的效益是否能如A公司所言存在疑虑,希望在最坏情况下,可以不出现损失。

  其实,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以节电量为例,未来节电量并不确定,因而收入在初始阶段不能可靠计量。该产品的效益除受本身功能制约外,还受到B公司生产规模的限制。

  对于成本的确定,因公司将设备交予客户使用,使用期(效益分成期限)是确定的,如有效益,使用期满将设备无偿给客户(B公司),因而设备的总成本在初始阶段是确定的,分摊到效益分成期限也是可行的。如无效益,则拆除该设备。因此,无论设备是否发挥效益,对于A公司来说,其成本摊销期限均为合同约定期限。

  案例中,目标资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是确定的。在效益分成期限内,目标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A公司,效益分成期限后如果有效益,目标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B公司),如无效益,虽然A公司保留目标资产的所有权,但其社会价值已经丧失。

  收入和资产如何确认

  对于收入确认,基本准则已经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显然A公司转移目标资产使用权所带来的收益符合收入的定义,并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可对照合同规定明确是否符合融资租赁的确认条件。

  对于确认收入的时点,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了条件: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上述合同在初始阶段不符 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分期后各期收入在初始阶段无法准确预计。

  因本合同特殊,无固定(或者最低租赁)付款额,应按照或有租金方式确认,即收到租金时确认租赁收入,并按照合同规定期限结转成本,最低租赁付款额为零。

  对于资产的确认,则主要从两方面展开,即B公司可能存在的收益和资产的确认时点。

  甲产品没有产生效益,B公司将获得质保金5万元;甲产品产生效益,B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获得节电量收益的50%,当合同期满时,将获得目标资产的所有权。

  在初始阶段,因甲产品的预期效益未知,应视同最低租赁付款额为零,将合同约定事项作为重要事项进行披露,但不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目标资产确实能产生预期效益,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B公司应在合同期满后将目标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因为合同期满资产为A公司无偿给予,相关成本付出已在节电分成支付中体现,所以,资产入账价值应视为已提足折旧的目标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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