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3-08
近期,某企业财务负责人向笔者咨询涉税问题:该企业主要经营机械设备,经营模式为企业先把产品销售给个体经营户,再由个体经营户销售给其他公司。个体经营户把款项汇入该企业某私人账户,然后要求企业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其他公司。这样处理是否有涉税风险?
涉税风险分析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该企业与个体经营户发生购销行为,而非与其他公司发生购销行为。此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应依照“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此类经济行为是否可采取其他方式,以有效规避涉税风险?依据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可以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进行调整。
变购销行为为代购代销行为
1.《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对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代购货物行为,不论代理者与委托方如何结算,代理者的财务处理办法如何,均应征收增值税,而不征营业税。
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另外收取的手续费就需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价外费用的规定计征增值税。
账务处理
A公司委托B公司购买甲产品,预付货款100万元。B公司购进甲产品后按实际购进价格向A公司结算,并将销货方开具给A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给A公司。价税合计93.60万元,另按5%扣手续费4.68万元,并单独开具发票。收取的4.68万元的手续费即为营业税的征收范围。B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收到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预收账款 100.
转交代购货物时
借:预收账款 93.6
贷:库存商品 93.6.
收取手续费时
借:预收账款 4.68
贷:营业收入 4.68
借:营业支出 0.23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0.234.
将剩余款项退还A公司时
借:预收账款 1.72
贷:银行存款 1.72.
如果B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转交给A公司,先购进甲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留,并按照原购进发票的原价,另外用本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给A公司。此情况下,B公司的所谓代购行为就变成了自营行为,所收取的手续费属于销售货物时所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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