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审计意见时对审计证据的综合评价
录入时间:2009-04-17
【中华财税网2009/4/17信息】 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总体上评价是否已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审计证据,包括能够印证财务报表认定的审计证据和与之相矛盾的审计证据。
对于整个审计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审计结论,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评价相关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在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一系列因素:
(1)认定发生潜在错报的重要程度,以及潜在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潜在错报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
(2)管理层应对和控制风险的有效性;
(3)在以前审计中获取的关于类似潜在错报的经验;
(4)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包括审计程序是否识别出舞弊或错误的具体情形;
(5)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和可靠性;
(6)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7)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
如果对重大的财务报表认定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如果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