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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审计工作前对进一步审计程序所获取审计证据的评价

录入时间:2009-04-17

【中华财税网2009/4/17信息】  在完成审计工作前对进一步审计程序所获取审计证据的评价,主要体现在根据发现的错报或控制执行偏差考虑修正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通过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首先需要考虑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可能影响此前对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否仍然适当。 
  财务报表审计是一个累积和不断修正的过程。随着计划的审计程序的实施,如果获取的信息与风险评估时依据的信息有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修正风险评估结果,并据以修改原计划的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在实施控制测试时,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控制运行出现偏差,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这些偏差及其潜在后果(如询问某项控制活动中关键人员发生变动的时间),并确定已实施的控制测试是否为信赖控制提供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需要实施进一步的控制测试或实质性程序以应对潜在的错报风险。 
  注册会计师不应将审计中发现的舞弊或错误视为孤立发生的事项,而应当考虑其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 
  在完成审计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是否已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是否需要重新考虑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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