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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部门职工的社会保险能否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11-22

  问:企业福利部门如食堂、学校等职工的工资计入“应付福利费”,在规定标准内为上述职工承担的社会保险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还是也计入“福利费”?  
  答:应付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务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等。另外《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文件规定: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综上所述,对企业福利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均应在 “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在法规规定标准内为其职工缴纳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基本医疗保险,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而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险依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的比例内在税前扣除。
  但是根据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目前对此还没有其他的文件规定,以上支出均应该可以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如果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的第二条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㈢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因此,执行新的会计准则的企业,上述各项保险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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