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后,对于借款利息如何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11-21
问:我是国有企业(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遵照新的会计准则处理账目,上年借借入的短期借款,用于工程建设,06年不允许的进行资本化,按当期费用扣除,现新的会计准则考试到用途,那么07年还款之前的借款利息是否应资本化?
答:财税[2007]80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原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对于2007年以后发生的借款利息,毫无疑义应按新的规定执行。对于以前年度发生的借款,2007年1月1日后发生的借款利息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也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