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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损失是否属非常损失,是否准予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7-09-28


  问:公司起初在某处选址,准备对办公大楼进行搬迁,并支付了几万元的设计费用。计入了在建工程。后又决定放弃搬迁,将计入在建工程的设计费用转入当期费用。请问。这样的损失是否属非常损失,是否准予税前列支?
  答:此损失应该属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所称的“永久实质性损害”(文件按损失原因将所有损失分为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四种)。文件同时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所以你公司应该按规定时限进行损失申报以便扣除。
  至于对所述资产损失的认定,上述文件也有明确规定:“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5)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因此,建议你单位及时按文件规定提供资料进行申报,当然,公司可能要按上述文件规定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企业内部证据,包括(不强求同时具备且不限于):(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2)资产盘点表;(5)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鉴于你单位所发生费用金额较小,且尚未实际开工,所以也可以按照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但是税务方面通常还是需要提供一些必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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