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工程分转包税务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7-09-28
地质勘探单位在地质市场经营过程中,从事勘察、基础施工时经常遇到分包或转包业务,经营人员和会计人员往往不知道如何纳税、在什么地点纳税。现就相关法规举例说明分、转包工程税务与会计处理的方法。
例:某地勘单位2006年承包了一集团公司桩基施工工程,合同额150万元,由于工程量大,工期有限,自身设备力量不足,就将部分工作量分包给另一桩基施工队伍,并与其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额50万元。
(一)税务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同样执行此规定。勘察施工和基础施工,在工程分、转包时参照建筑业纳税相关规定执行。案例中作为桩基施工总承包人在税务问题上的正确做法是:总承包人到税局开票时,按全额缴税,并申请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总承包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及税单。主管税务局核实后,在项目总工作量之内为分包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开具的施工工作量超过总包工作量的部分,应予以补交营业税。分包人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为总承包人开据分包支出发票,不再缴税,税款由总承包人支付分包款时减除。
尽量避免总承包方尚未开总发票,分包方先开发票的情况。因为总承包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分包人开票纳了税,总承包人开票时还要纳税,而支付分包款时再扣分包人的税就重复了。合同签订人员就应注意,在分包合同中一定要注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税金的事项,并及时将总、分包合同交财务部门作为开据税票和代扣税金的依据。
对纳税地点的选择,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应当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确定代扣代缴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在什么地方缴纳营业税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缴营业税。具体来说:①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义务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②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义务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总之,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责任是法定的,一定要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会面临主管税务机关的罚款风险。
(二)会计处理:
(1)总承包人开出发票未收款时:
借:应收账款——××集团公司 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付账款——××分包单位500000
(2)收到款时:
借:银行存款1500000
贷:应收账款——××集团公司 1500000
(3)计提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900
(4)代扣相关税费时
借: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1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05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450
(5)支付结算价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包单位483500(500000-16500)
贷:银行存款48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