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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入账的原始凭证怎么能再退出来?

录入时间:2007-07-05


  问:单位在2005年购建楼房。开始由我方预付房款。当时开发公司开了收据。我们凭收据记了预付房款。现在楼房完工交钥匙,我们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开正式发票,房产公司却要求收回以前所开收据。这样才能给开发票。但我们已经入账的原始凭证怎么能再退出来呢?请问他们这样做是否合理?我们该怎么做账?
  答:这是实践与理论脱节而产生的问题。因为目前开发企业预售房就要缴税,所以税务机关对其开具的收据是严格管理的,按理来说,实际交房时只要收据和发票户名能核对一致即可,但通常因为客户众多,税务机关难免误以为某些同时开出收据和发票的是两项销售业务,但如果仔细核对资料是不会发生这样的问题的。不过开发公司为了避免麻烦,就要求客户以收据换发票。严格来说,你单位要求开发公司另行开具发票是合理的,因为收据只是款项交付凭证,而发票是证明经济活动发生和交易的凭证,其作用、意义截然不同,而且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这样要求不仅必要而且完全合理。
  你单位的情况建议与开发公司协商按如下方法处理:将已经入账的收据复印后,注明情况并加盖印章,交开发公司备查,并要求开发公司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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