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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非房产所有者身份去开票?

录入时间:2007-07-05


  问:我公司名下的某外地房产由当地子公司使用,并由其在当地按房产余值代交了2006年上半年的房产税。房屋于2005年12月出租。现在要开具2005年12月至2006年11月的租赁发票。请问可否以非房产所有者身份去开票?开票时,房产税如何计缴?
  答:(1)以谁的名义开票存在两个关键:①通常情况下出租房屋的业务不会像其他租赁业务那样频繁发生,所以房屋出租单位通常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这时税务机关会要求出示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等相关证明,所以通常是以产权所有人的名义开票。但实践中也有转租房屋的情况,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可能要求同时出具承租和出租协议等佐证资料。②是谁享有租赁收入。如果是子公司享有租赁收入,那么理应以其名义开票,如果你公司享有租赁收入,那么可以由子公司代为申请开票,但出租人应该是你单位。
  (2)一般来说,房产产权人自用房产的按余值从价计征;出租或者他人无租使用的按租金或税务机关认定的租金从租计征;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在同一张表上分栏目列示,计算合计的应纳税额,已经缴纳的房产税也在相应栏目单独列示,差额部分属于应补退税额。所以你所说的情况,应该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供完整资料,申请按差额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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