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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是否可以提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

录入时间:2007-05-15

  问:煤炭行业是否可以提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对于提取的弃置费用是否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关于弃置费用,2006年新发布的会计准则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三、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
  二、主要账务处理
  1601 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1631 油气资产
  三、油气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三)油气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油气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对煤碳行业目前没有提取弃置费用的相关规定,税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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