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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7-04-05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视同销售".由于会计制度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要求确认收入,因此造成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需要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笔者认为,对视同销售业务应当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分别进行处理。
  一、将自产品用于不得税前列支项目的纳税调整
  借:应付福利费50000
  营业外支出20000
  贷:产成品――A 70000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该项视同销售业务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35000元[700×(150-100)];用于职工福利的部分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应当另外调增应纳税所得20000元。
  从例一可以看出,将自产产品用于不得税前列支的项目时,将形成永久性差异,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将自产品用于资本性支出的纳税调整
  例二:某砖瓦厂将自产空心砖1000000块用于建造办公楼,该空心砖成本每块0.15元,销售价每块0.25元。该砖瓦厂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50000
  贷:产成品150000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该项视同销售业务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100000元[1000000×(0.25-0.15)];调增的应纳税所得100000元应当作为办公楼的计税成本,因此,该办公搂的计税成本比合计入账成本多100000元,假设该办公楼折旧年限为20年,每年可以在税前列支的折旧应当比原实际提取的折旧多5000元,因此,在20年内每年应当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从例二可以看出,将自产品用于资本性支出,将形成时间性差异,其差异额将在以后一期或者若干期内等额转回。纳税人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分别调增和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将自产品用于可在税前一次性列支项目的纳税调整  
  例三:某企业领用自产B产品10件作为办公用品,B产品成本每件50元,销售价格每件60元。假设该企业低值易耗品实行一次性摊销,该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500  
  贷:产成品500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该项视同销售业务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100元[10×(60-50)],但同时管理费用应当在税前多列支100元,因此,纳税人应纳税所得的调整额为0;  
  从例三可以看出,将自产品用于在税前一次性列支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纳税调整。  
  四、将自产品用于税法规定有扣除限额项目的纳税调整  
  例四:某企业将自产C产品5件用于业务宣传,C产品成本每件1000元,销售价格每件1400元。该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5000  
  贷:产成品5000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该项视同销售业务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2000元[5×(1400-1000)],调增应纳税所得2000元应当加计入业务宣传费。加计的业务宣传费,如果超过规定的扣除限额,超过的部分别可视为将自产品用于不得税前列支的项目,比照例一进行处理;如果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如广告费),则可视为时间性差异,比照例二进行处理;如果未超过规定的扣除限额,则可视为将自产品用于税前一次性列支的项目,比照例三进行处理。  
  从例四可以看出,将自产品用于税法规定有扣除限额的项目时,要分析该项目的实际支出额是否已经超出扣除限额,然后视具体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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