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预分利润”?
录入时间:2007-02-01
问:我公司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不得预分利润,但对效益较好,无到期债务,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润。”对于何为“预分利润”,我们理解只有对具体数额不能确定的情况进行分配才能算作预分利润,比如2005年年底分配2006年的利润就算作预分利润,而如果在2006年4月分配2006年1—3月份的利润就不算作预分利润,因为在2006年4月的时候利润的具体数额已经确定。我们这样理解对不对?
答:你们的理解是有一定偏差的。按照现行法规制度规定,正常的利润分配要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而所谓预分利润是指年度决算前,可供分配的利润数尚未最终实际确定时,即按照一定数额或比例分配的利润。所以问题所说2006年4月分配2006年1—3月份的利润应该属于预分利润,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而2005年年底分配2006年的利润是不允许的。
另外,按《财政部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审批事项的通知》(财企[2004]155号)的规定,财政机关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事项进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审批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预分配利润不需要再经过审批,但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