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后会计作了应收账款处理,但对方不肯付款,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02-01
问:我公司曾于1994年销售货物给一客户。当时会计作应收账款处理。但因对方厂家认为当时是作样品的,不肯付款,多年未解决。现任总经理认为数额不大,且与对方要继续合作。同意转出。请问会计如何处理,要审批吗?
答:会计方面做坏账处理或者按会计差错调整均可。如果金额较小,由公司经理批准或者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处理即可,如果金额较大还应该有董事会之类的机构形成决议。
但在税务方面,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同时,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扣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5)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比之下,你单位情况按照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恐有一定难度,按照目前税法精神,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会计处理差错,不得减少应纳税额,针对本问题,就是不能税前扣除此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