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2-27
问:我公司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在管理费用列支,学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这样的帐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改委、税务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列支与使用: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职工外出培训的交通费、住宿费、学费等均属于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文件的规定:
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一)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
对于技术创新企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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